江西理工大学公务交通费报销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交通费报销行为, 根据《江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车改﹝2018﹞4 号) 、 《江西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行〔2018〕 13 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学校本部红旗校区、 黄金校区、 西校区、 南昌校区教职工在本地因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费用报销。
第三条 公务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城区内发生的交通费用。 包括乘坐公交、 地铁、 网约车、 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非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城区公务交通包括: 学校至公务办理地的单程或往返交通, 多个公务地点之间的单程或往返交通。
第五条 本办法城区是指校区属地城区, 赣州各校区限赣州市城区(包括章贡区、 经济开发区、 蓉江新区、 赣县区、 南康区) , 南昌校区限南昌市城区(包括东湖区、 西湖区、 青云谱区、 湾里区、 青山湖区、 新建区、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 综合保税区) 。
第六条 城区以外的公务交通支出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进行报销。
第二章 经济责任
第七条 公务经办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 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并对本单位公务交通费合理使用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交通费报销的审核, 从公务出行的时间、 地点、 事由及发生金额对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合理性审核, 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公务出行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第九条 各单位需建立公务交通出行费用报销公示制度,每季度在本单位公告栏显著位置或其他有关渠道公布费用报销等情况, 接受师生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完善相关制度、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工作进行检查、 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固定数额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向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 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 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 超标准、 超范围等报销的行为, 视情节轻重, 依法依规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公务交通费预算由校长办公室、 计划财务处依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定公务交通费总额度和部门业务性质进行二次分配。公务交通费预算随年度财务预算划拨至各单位,各单位在预算和额度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年末结余收回。
第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核拨公务交通费, 由学校根据教师人数、 学生人数标准核定公务交通费报销额度, 在各单位在公用经费中统筹使用, 公务交通费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各单位核定额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会议、 培训、 研讨、讲座等教学科研业务活动期间接送校外专家的交通费不计入报销额度, 根据业务性质进行核销。
第四章 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报销标准。
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正规票据报销。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如自驾车)出行,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的方法为: 按每批次公务出行公里数和 M×1.5 元/公里费用标准包干(M 按每批次出行人数÷4 后进位取整计算) ,逐次审核并按月汇总后提交报销。 如发生过路过桥费、 停车费的,一并凭据报销。 出行公里数可使用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公务交通费计入“其他交通费支出” , 会议、 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计入“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发生的交通费计入“公务接待费” , 组织业务性质活动发生的交通费计入“教学科研业务费” 等相关科目。
第十七条 报销各类交通费应事先通过学校 OA 公务用车流程进行申报, 申报事项包括每次公务出行的时间、 往返地点、公务事由、 随行人员等。 为避免重复报销, 每批次出行由费用出资部门人员进行填报, 其他随行人员不再另行填报。
第十八条 每单位指定一人为公务交通费报账员。 公务交通费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 公务交通费报销应在公务发生后 30天内完成, 最长不得超过 45 天。 各单位公务交通费报账员每月打印公务交通费报销审批单(附件 1) 、 公务交通费报销汇总表(附件 2) 附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至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会议、 接待、 组织学生活动发生的公务交通费随会议费、 公务接待费、 业务活动费一并报销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取得原始发票, 乘坐公交、地铁可购买一次性定额乘车票并取得定额发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现有保留公务车辆实际发生的司勤人员工资等人员费用、 汽油费、 保险费、 修车费、 过桥过路费、 停车费、 汽车装饰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现有的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在校园服务中心公务用车费用中实报实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不再按本办法报销公务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经费一般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 科研经费报销交通费依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用科学学院的公务交通费报销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长办公室、 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此前有关公务交通费报销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