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不限于本校工资、薪金所得,含各种在外兼职所得等,如: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2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局申报上年度个人所得税。
2016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在2017年3月25日前自行申报。
方式一:请您在2017年3月25日前自行前往赣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办公地址:章江南大道玖珑湾,下图红色标记)。
方式二:为节约您宝贵的时间,我处可以提供代办服务,如您需要委托代办申报,请于3月20日前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A4纸)一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和委托书一份(附件三)到财务处办理委托代理纳税申报手续(联系人:王仙凡,电话:8312297)
温馨提示:3月20日之后还未到财务处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的,请自行前往地方税务局纳税大厅办理,谢谢配合!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
3. 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授权委托书
财务处
201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