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支付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财函[2013]142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国库支付系统资金用款额度(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直接支付用款额度)、按规定缴存在财政厅国库及专户的资金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学校所有收支纳入预算,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未纳入预算的支出,一般不予支付。
第二章 学校各管理层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等管理规定,审批人依据管理权限审定学校货币资金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总责,对具体审定的内容负全责。
第六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对具体审定的内容负全责。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对本处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处领导对所分管科室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各科室科长对本科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具体经办人员对所分管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 学校纪检、审计处对各级财务机构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金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是货币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和实施学校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留存学校货币资金。
第十条 学校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出纳等货币资金核算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根据“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的原则,计划财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预算控制。学校部门或个人在向计划财务处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纳入预算安排,否则,不予受理。
(二)支付申请。主办会计在审核付款时,应依据预算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并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四)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已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资金来源支付。缴存财政国库或专户纳入预算安排的资金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进行付款,缴存学校银行账户资金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付款。确需调整使用的,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10万以内(含1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10万至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超过100万元报党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设备购置款、材料购置款、修缮或基建工程款、外转科研合作(协作)费等方面的大额资金支付,各部门应按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首先履行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审批手续,才可提交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预算已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单据完整的资金支付申请,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资金支付,由主办会计审核后直接办理;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主办会计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后,按下列规定权限履行签字审批支付程序:
(一)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金支付,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资金支付,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报学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下列款项的资金支付,在预算已落实、原始凭证完整的情况下,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经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审批后即可支付;超过1000万元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备查。
(一)按月发放的教职工工资、津补贴、非事业编人员工资(含人才派遣),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职工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
(二)按月发放教职工的各类奖酬金、学生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
(四)按月支付的水电费;
(五)按月应缴财政资金专户汇缴款;
(六)党委会或办公会已经形成会议决议的款项支付。
第十七条 原则上学校银行账户之间不进行资金调拨转存,若因存款利率差异等原因导致,在不违反银校合作协议的前提下,由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调拨。学校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按以下规定权限签字审批:
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金调拨,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资金调拨,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单笔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资金调拨,由校长审批;
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拨,报校党委会审批。
禁止在银行账户之间化整为零进行资金调拨。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运作审批程序及权限:
结合学校发展和资金存量情况,计划财务处提出年度资金运作方案。
资金运作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批。
资金运作方案审批通过后,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运作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允许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资金支付原则上不支付现金,都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条 确因需要现金支付的结算,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10000元以上)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挪用现金。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 办理长期资金的银行存款业务时,会计人员应根据资金管理权限和相关批文、批示办理资金进出手续,应当验明金融机构的合法性、有效性,坚持临柜并按合法手续办理,严禁托人代办,严禁擅离办事柜台。
第二十二条 会计对账人员要按月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未达账项不得超过一个月。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计划财务处资金管理科科长复核,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处长审签后,每月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金额、空白票据种类和编号、印鉴名称、承兑汇票的份数及明细,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六章 银行票据和印鉴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票据包括银行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及自制的内部票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严格按照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六条 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晰被退回的银行票据,加盖作废章后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银行出纳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销毁。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印章、变码印鉴器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格执行财务印章管理办法,不得随意使用印章,按规定使用印鉴章的应做好登记。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内控监督机制,对资金管理岗位和各个环节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稽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三)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四)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审计处应对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和财务内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和完善,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物价、教育等相关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审计和检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南昌校区管委会和应用科学学院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参照本办法制定校区(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江西理工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
附 件
江西理工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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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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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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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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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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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订合同 |
是 否 |
资金支付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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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科科长审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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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领导审签 |
年 月 日 |
分管财务校长审签 |
年 月 日 |
学校校长审签 |
年 月 日 |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
年 月 日 |
填报日期: 经办会计: 1.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资金支付,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2.单笔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资金支付,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报学校校长审批。 |
江西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