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3-01 点击数:

江西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及所属各单位教职工及在校学生。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公务出差审批

第六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人员凭批准了的《江西理工大学出差审批单》办理差旅费借款和后续差旅费报销。

第七条 副处级(含处级岗位助理)以上人员单独或带队出差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多部门组团出差的,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报经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如遇分管校领导暂时不在校而无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可由分管校领导委托其他校领导或者党办校办代行审批手续,待其返校后再予以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副处级(含处级岗位助理)以上人员凭经批准了的《江西理工大学出差审批单》到党办校办备案。部门或单位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还须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出差,必须经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校长助理、党委委员、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工等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或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或随行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分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对于不符合乘坐卧铺或者软席条件而乘坐的,必须书面详细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或随行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经分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乘坐赣州到南昌区间的火车,可以报销硬卧车票。

第十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火车订票费、退票费凭票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定。

省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局级(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校长助理、党委委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3)。

第十三条 厅局级(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校长助理、党委委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学校教职工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一般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学校确定的定点饭店。除会议统一安排外,出差到南昌的都应该入住学校办事处。

为鼓励出差人员出差选择安全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提供免费住宿证明材料的除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3)。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培训、教育、扶贫驻点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参加非学历培训、扶贫驻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培训期间住宿费据实报销。

非学历培训、扶贫驻点期间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按地级市以上城市50元/人.天,地级市及其以下城市25元/人.天,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学历外出进修学习的,除报销往返途中车船费外,在学习期间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费用。报销往返车船费一年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召开会议方负担食宿费的,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召开会议方不负担食宿费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八章 实习、调研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带队实习教师的差旅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学院也可以另行制定相关的差旅费报销细则,报学校备案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校博士研究生因公发生的差旅费参照教职工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属于课题组成员的在校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从事科研活动,差旅费报销参照教职工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校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从事除科研以外的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报销。

第九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与学校教职工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调入的教职工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教职工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经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三十条 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按本规定报销差旅费,扣除部队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只报销直线往返车船费,车船费按正常出差城市交通费规定报销。未婚教职工每年可以凭票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路费;已婚教职工每年可以凭票报销一次探望配偶路费,每四年可以凭票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路费在其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部分由其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凭票报销;月标准工资由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章  外地就医的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外地就医审批管理制度,并实行严格的外地就医医疗费和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需外地就医的人员必须先行填报《江西理工大学外地就医审批单》(样表见附件2),并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凭经批准了的《江西理工大学外地就医审批单》办理后续差旅费报销。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危重患者(以下称危重病人),经学校指定医院建议,校医院负责人审核,报经分管校医院的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可派陪护人员一名。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教职工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路途和门诊(或候诊)期间可报销不超过7天住宿费。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陪护人员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凡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一切费用自理;经批准了的非危重病人赴外地复诊的陪护人员,其旅差费等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医疗保险报销制度后,外地就医的差旅费按照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出差时间达到一个月以上的,必须书面详细说明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
报销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原《江西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理工发[2010]8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江西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赣财行[2016]14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6]9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理工发〔2015〕3号)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出差人员应严格按附件1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有正高职称或中层正职以上职务在聘在岗人员公务出差,可以按规定等级乘坐飞机。

北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云南等路途较远地出差,可以按规定等级乘坐飞机。

在教学、科研等个人研究项目经费中报销的,项目组成员根据实际需要,可按规定等级乘坐飞机。

任务紧急出差的,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按规定可乘坐票面对应地点交通工具最高等级标准报销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随同校领导出差,随行人员一人可乘坐同等级标准交通工具。

三、学校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按附件2标准执行。住宿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会议统一安排除外)。

四、省会南昌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省内其他地方仍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自带车均减半执行。

五、各部门、学院应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按差旅费预算报销费用,一般不调增差旅费预算,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六、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江西理工大学出差审批单

     2.江西理工大学外地就医审批单



附件3:

江西理工大学工作人员

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2017更新)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1100

650

500

2

天津

800

480

380

3

河北

800

450

350

4

山西

800

480

35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6

辽宁

800

480

350

7

大连

800

490

350

8

吉林

800

450

350

9

黑龙江

800

450

350

10

上海

1100

600

500

11

江苏

900

490

380

12

浙江

900

500

400

13

宁波

800

450

350

14

安徽

800

460

350

15

福建

900

480

380

16

厦门

900

500

400

17

江西

800

500

300

18

山东

800

480

380

19

青岛

800

490

380

20

河南

900

480

380

21

湖北

800

480

350

22

湖南

800

450

350

23

广东

900

550

450

24

深圳

900

550

450

25

广西

800

470

350

26

海南

800

500

350

27

重庆

800

480

370

28

四川

900

470

370

29

贵州

800

470

370

30

云南

900

480

380

31

西藏

800

500

350

32

陕西

800

460

350

33

甘肃

800

470

350

34

青海

800

500

350

35

宁夏

800

470

350

36

新疆

800

48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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