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收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收入分配的管理,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实力,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收入,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江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学校收入按“统一领导、集中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即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再进行分配。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对当年实现的各项收入集中分配一次,延期收取的各类收入,不再计入当年分配基数。
第四条 学校收入分配应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部门、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维护学校声誉,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第六条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教职工收入应依法计算和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及相关的二级财务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章 收 入
第七条 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和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分配。
第八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第九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条 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教育、学位教育、非学历学位教育以及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与外单位合作办学收入是指学院、部门与校外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机构(包括应用科学学院和南昌校区)合作举办的各类学历、学位和各种辅导进修培训班教育取得的学费收入。
第十一条 科研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课题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含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服务、分析、测试、实验产品销售收入等)。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收入是学院、部门依法直接从事经营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经营收益,校办企业(含办学单位)及其他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上缴的收入。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报废等取得的收入,场地、场馆、场所使用费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其他收入是指学院和部门提供服务取得的代理费收入、管理费收入,各种收入提成,捐赠等收入。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应真实、合法。涉及校外单位的收费应订立合同、协议交财务处作为收费依据;学校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学校所有收入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非财会人员收取。
第十七条 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其中,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应在收到款项后3天内上缴学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应在年度内上缴学校。
第十八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包括以学校为办学主体的办学合作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或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款票据,不得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吞私分学校收入,不得擅自在外开设资金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章 收入分配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不作分配,但申获的国家、省、市各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则直接分配给各具体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进行监管。符合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可按规定给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条 教学服务收入的分配
一、学历教育收入分配
1、研究生、本科生学费收入分配。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关于校院两级管理经费分配的暂行办法》(理工发[2008]55号)执行。
2、成人教育收入分配。各类成教学生(含函授、夜大和脱产班本专科生)学费收入按学校60%、继续教育学院20%、相关授课学院20%的比例分配。
3、双学位(辅修专业)学费、跟班考试辅导费收入分配
⑴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学费,按开办学院60%、学生所在学院10%、学校30%进行分配。
⑵跟班考试辅导费,按开课学院20元/人次、学生所在学院10元/人次、学校20元/人次进行分配。
二、专业学位教育收入分配
各类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含同等学力、工程硕士、高校教师及MBA等)学费收入原则上按学校30%、学院70%的比例进行分配。收取的论文指导费全额分配给学院。
三、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
1、对于按前款学历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有关规定收取的插班生、进修生学费收入,可参照前款相关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2、培训、进修和辅导班收入分配。
各类培训、进修班收入按学校20%、归口管理部门或学院10%,承办学院70%的比例分配。
各类辅导班收入按学校20%、主办学院或部门80%的比例分配。
四、合作办学收入分配
1、学校与合作方分配。
以学校为办学主体、由学校颁发证书、由学校负责教学管理的,学校与合作方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70%;由合作方负责教学管理的,学校与合作方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30%。
以合作方为办学主体并由其颁发证书、负责教学管理的,学校与合作方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30%;由学校负责教学管理的,学校与合作方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70%。
2、学校与学院或部门分配。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主办学院或部门与学校间的分配比例可以在各层次办学基础上增加5%。继续教育学院本专科合作办学收入按学校80%、继续教育学院20%的比例分配。
五、当年收到的以前年度教学服务收入,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关于校院两级管理经费分配的暂行办法》(理工发[2008]55号)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服务收入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转让、投资入股收益分配,按照我校有关科技工作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服务收入的分配
学院、部门取得的经营和服务收入,扣除直接材料和外聘人员工资后的差额,按学校30%、学院或部门70%比例分配。
后勤集团开展经营业务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全额留归集团,用于弥补集团运行经费。
第二十三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分配
校办企业(办学单位)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按规定足额上交由学校垫付的水、电费,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和财产使用费等),各项收入扣除成本税费后按一定比例或确定指标上交学校。
一、实行承包或目标管理上交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二、股份制公司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学校所得计入投资收益。
三、应科院、南昌校区及其他办学机构按学校有关决议或文件规定上交学校。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分配
一、学校店面、房屋租金,体育场馆、教室、报告厅、礼堂使用费收入全额上交学校。利用其他场地、场所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按学校20%,学院或部门80%的比例分配。
二、学校仪器设备(含材料)出售、出让、转让、报废等取得的收入全额上交学校。利用仪器设备等资源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按学校20%,学院或部门80%的比例分配。
三、利用学校品牌和各种资质取得的收入按学校20%,学院或部门80%的比例分配。
四、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出借;若经学校同意,则其获得的收入全部上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收入的分配
一、学院、部门取得的各种代理收入(含各种代办、代收费、考务费差价或余额),按学校20%,学院或部门80%的比例分配。
二、学校申获的各种专项经费或取得的创收收入,管理部门可以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提取管理费,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按2-10%计提管理费。
三、捐赠应签订书面协议,捐赠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愿,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捐赠法规,结合学校实际进行。
学校接受的捐赠款全部作为学校收入,学院接受的捐赠款原则上按学校30%,学院70%的比例进行分配。凡用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基金的捐赠款,全部作为学校专项收入。
对争取到捐赠款的部门或个人,学校或学院可给予1%-10%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取得的以上条款外收入的分配按校长审批意见或学校会议决议办理。
第四章 收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入以学院、部门为核算单位,以项目为核算基础,以资金用途确定使用范围,按“收支两条线”安排预算组织核算。
学校收入主要用于校本级人员工资酬金、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教职工遗属和长赡人员生活补贴;分配给学院、项目的经费;预算给职能部门的经费以及学校基本建设费。
第二十八条 学院收入主要用于:
一、学院行政、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的公共费用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及相关业务费。
1、人员经费是指学院支付给本院教职工工资、酬金、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支付给本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费、困难补助费和学费减免等。人员经费的增长应控制在收入增长的幅度以内。
2、业务费又分为综合业务费和单项业务费。
综合业务费是指用于学院履行不同职能发生的支出,一般根据相应定额和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培训费、实习费、资料材料费、招待费等。
单项业务费是指学院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或任务而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与综合业务费基本相同。
招待费原则上不超过业务费总额的2%。
二、学院为取得办班、横向科研等收入而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直接从事办班、横向科研等工作人员酬金、津贴补贴和相关业务费。办班实现的盈余以及科研提成用于补充学院公共费用支出。
三、学院申获的国家、省、市以及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等项目专项支出。此专项经费使用范围按国家、地方、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部门收入主要用于履行职能发生的单项或综合业务费支出;拨付给学院等单位的专项经费支出;为取得部门创收收入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学院、部门支出预算可以根据其收入的增减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个人违反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按《江西理工大学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财务处备案。应用科学学院和南昌校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校区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开始执行,原《南方冶金学院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冶院发[2002]109号)同时废止,其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