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的规定

作者:admin 时间:2011-04-29 点击数:

为方便我校老师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我校多方努力,通过地税局争取到了使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该票据属严格控制管理的票种,要求限期限量(每月两本、每本25张)验旧换新。针对我校往年开票后,款额久拖不到位的个别现象,为了严肃票据管理,做到领用畅通,制定以下规定:

一、此票据只准用于科技成果转让、科技项目的开发,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开票前,由科研处、财务处共同审查后,开票本人必须凭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必须使用赣州市科技局认定后的技术合同正式文本)到财务处办理相关开票手续,开具发票后到科研处登记发票号码。

三、开票时,必须向开票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详细的客户名称、地址、项目名称、合同登记号和合同金额(分期付款的,只开到位金额)。

四、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的要求,学校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要求款到后才能开票。如个别项目需先开票,后来款的,必须与客户商定,票到即付款,方能开票。对于款项不能按要求到帐的不开票。

五、各单位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对于自开票之日起当月不能到款并影响到学校到地税局验旧换新的,造成学校无法取得票据的,将由开据发票的项目负责人负责。

六、发票开出后,必须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如因某种原因造成票据作废的,必须将原票据交回财务处开具发票人员保存,造成票据事故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科研款项到帐后要在到款当月及时来开发票,逾期不开发票将会影响科研收入免税申报工作的,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作为自愿缴税处理,不再补开无形资产发票。

财务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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