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校内部分工资性人员经费发放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09-02-16 点击数:

各学院,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个人所得税自20091月起,采用全员全额扣缴网上申报。为按时、准确完成我校在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3月起,凡发放工资薪金以外的各类经费,均以月核算,随同次月工资一并计税发放。

各类经费主要包括:

1.值班、加班费,即各部门发放的本校职工的寒暑假、假期值班、加班费;

2.巡视费、监考费、阅卷费、评审费、鉴定费、论文答辩指导费、司机补助费、保健费、夜班费等;

3.各类奖金(国家规定免税的除外)、讲课费、过节补助费等;

二、学校将在工资栏中增加“酬金”项目,用于发放上述相关经费,其具体的发放情况请在学校财务处网页信息栏中查询。

三、请各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有关经费发放的明细表(含工资号)报财务处相关负责会计(并附电子稿),以便学校及时发放。

四、根据税法规定,除国家统一规定补发的工资薪金可以根据补发月份分月计税外,其他各类补发款项一律作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不再分月计税。请各部门在发放相关费用时,尽量按月及时发放,依法合理避税。

五、各部门支付稿酬所得、校外人员酬金、临时工工资、外籍专家工资等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

财务处
00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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