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残疾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由我处代为办理,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减征。我校职工龚恩斌、邹文强、汪洋、杨敏、翁志活、戎敢6人已提交申请,现赣州市地税局审查批复以上6人从2014年4月-12月享受5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征。
我校其他在职职工有符合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减征的,请与财务处联系,我们将与赣州市地税局协调相关事宜。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征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申请下一年度减征,每年10月底前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财务处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申请。
联系人:刘华伟 联系电话:0797-8312297
财务处
2014年4月29日